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7 00:27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0803505410 號
民法 (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) 非現行
第 3 條
依法律之規定,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,得不由本人自寫,但必須親自簽名
。
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,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。
如以指印、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,在文件上,經二人簽名證明,亦與
簽名生同等之效力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